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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17-12-25 23:18        来源:12348中国法网
【案情简介】
         孕妇李某,28岁,因“孕40+3周,下腹不规则痛4小时余”于2017年6月24日6时许到某医院待产(以下简称接生医院)。入院完善相关检查,7时正式临产,12:42在会阴侧切下头位助娩一男婴,伴脐带绕颈一周,缠绕紧密,产时羊水Ⅲ度污染,新生儿无哭声,呼吸弱,肌张力差,皮肤红,心率125次/分,体重3050克。经过插管吸粪清理呼吸道和窒息复苏抢救后,新生儿呼吸45次/分,心率130次/分。14:35时经家属同意,在主治医师陪同,持续常压给氧下转至市级某综合医院治疗。
        入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肝功能损害;4、心肌损害;5、多器官功能受损。7月1日14:28分再转入武汉某儿童医院治疗。
        患者家属认为:产妇6点入院,医院进行了各项检查,7点正式临产,10:40护士发现情况危急呼叫主治医师,12:10主治医师才到产房,12:42在会阴侧切下孩子出生时已出现严重窒息。显然医院存在过错:一是对风险预估不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主治医师不负责,长时间不在岗,从护士呼叫到医师到岗相隔90分钟;三是选择生产方式有误,作为专业医师,又通过各项检查,应该知道是选择剖宫产还是自然顺产,因不负责任的选择自然顺产,导致胎儿长时间缺氧窒息,造成重大危害,医院要承担全部责任。
        6月27日到6月30日期间,患者家属多人多次到接生医院问责,与医护人员和辖区民警发生冲突,封锁医院大门。30日中午,咸宁市医患纠纷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市医调委)接到医院求助,下午1时许调解员到达医院。在简单了解情况后,调解对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和劝阻,明确告知通过“医闹”解决不了问题,伤医锁门是违法行为,市医调委是中立的第三方调解组织,专门调解医疗纠纷,不妨去试一试。患方家属商量后,接受了调解员的规劝,医患双方随即一起来到市医调委接受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6月30日下午2时许,医患双方一行10余人到了市医调委调解室,调解员宣讲了《调解告知书》相关内容:医调委的性质、调解工作原则、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医患双方分别填写了申请调解书和签到表。至此,医调委正式受理了该起纠纷,进入调解程序。
        患方家属认为:1.医师缺位,延误治疗。孕妇在产房病情危急时,护士在10:40呼叫主治医师,12:10主治医师才到,12:42在会阴侧切下助娩出生,这122分钟对一个窒息胎儿来说,是致命的伤害;2.对生产方式的选择有误,延长缺氧时间加重了对胎儿的损害。B超提示,脐带绕颈,易引起胎儿急性缺氧窒息,医师已发现胎音减弱了预示缺氧窒息已发生,为什么不做剖腹产快速有效纠正缺氧窒息?而是诱导暗示不懂医的孕妇同意漫长的顺产,加上助产不力,产程延长,致延长缺氧时间加重了对胎儿的损害;3.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接生医院认为:1.选择顺产方式是孕妇书面同意的;2.整个医疗过程没有违反医疗常规;3.要求做鉴定,划清责任,按错担责赔偿。
        患方意见:1.要求将患儿转到武汉协和医院治疗;2.患儿在武汉治疗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接生医院先行垫付;3.治疗终结后通过司法鉴定分清责任,依法索赔。
        接生医院意见:1.医方同意患儿在武汉治疗的医疗费用可以先行垫付一部分,但要设定限额;2.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分清责任后统结统算。
        争议焦点:在医方同意垫付医疗费的前提下,垫付费用要不要设定限额?限额多少?
根据双方陈述,经综合分析认为设置限额很有必要,因为治疗过程有多长,花费会有多少都是未知数。如果时间长,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责任划分不明,医院不宜也不应全部承担医疗费用。调解员据此提出建议:1.认为医方提出设定限额可以理解;2.在武汉治疗期间,应尽快启动鉴定程序,明确医院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其参与度为多少?这样在治疗期间医院垫付费用就有了依据。
在“背对背”调解中,调解员分别做双方工作,患方同意设定限额,医方同意提高限额。当晚8时许,终于达成共识,形成了调解协议书。
        2017年7月1日,患儿转到武汉某儿童医院治疗,医方当天转账45000元到武汉某儿童医院。
        2017年7月10日,上午患儿家属口头向调解员告知患儿在武汉治疗情况,并提出不做鉴定,不等治疗终结,要求一次性协商解决。同日下午,患儿家属递交了一份书面材料,列举了“8条诊疗争议”,提出“6条诉求”,明确愿意与医院一次性调解协商赔偿。
调解员收到书面诉求后,与患儿家属进行了详细交流并告知:鉴定未做,治疗未终结,现在商量一次性解决,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建议其慎重考虑后再决定。因为一旦达成协议,反悔将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家属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解决,不会反悔。
        7月11日上午,调解员与接生医院和承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别进行沟通,告知患儿家属的诉求。接生医院和保险公司也均同意在未做相关鉴定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协商解决。
        7月11下午,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对该案进行技术分析,对接生过程和治疗后果作出研判,为划清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参考。
        7月12日,接生医院、患儿家属、患儿社区、保险公司等共10人在医调委调解室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共识,医患又方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市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促成医患双方达成共识,接生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15,6500元(包含前期垫付款在内)。
        7月2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双方表示协议已履行完毕,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将医患双方从医院引导到医调委协商解决,有效地维护了医院的医疗秩序。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第一次调解,消除了医患双方激烈对抗的情绪;第二次调解,使一个可能旷日持久的纠纷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彻底化解。
        本案提示:对于疑难复杂的纠纷,可以分步进行调解,不拘泥于“一次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本案中,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做鉴定,又不愿意等到治疗终结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作出技术分析评判,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提供参考。既提升调解后果的合理性,又大幅缩减鉴定的等待时间,避免了纠纷的久拖不决而可能诱发的后继纷争。另外,调解员的回访工作,既能让医调委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又能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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